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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統礦產資源稅費征收的主要漏洞及成因分析
一、?法律適用性與制度設計缺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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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法律解釋空間大?
礦產資源稅費征收涉及《稅收征收管理法》《礦產資源法》等多部法規,但不同法規對稅種性質、征收范圍等界定存在交叉或模糊,導致執行時易產生爭議。例如,資源稅作為特定稅種與一般稅收法規的銜接不足,企業可能利用法律灰色地帶規避責任。
2、政策調整滯后性?
資源稅稅率、稅基等需根據市場變化動態調整,但現行制度對價格波動(如礦產品價格周期性變化)缺乏靈活應對機制,造成稅負與實際收益脫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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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?稅源監控與征收實操難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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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數據真實性難以保障?
礦產開采涉及復雜產業鏈,部分企業通過偽造產量記錄、隱瞞銷售收入等手段逃避稅款。例如,福州某企業被舉報通過虛報產量偷逃稅費達千萬元級。
2、零散稅源監管薄弱?
小規模、不定期開采行為(如臨時采礦點)因缺乏固定經營場所和規范票據,稅務機關難以實時監控,導致漏征現象普遍。例如,隴南市通過環保督察發現大量零散開采亂象。
3、技術手段應用不足?
傳統人工核查依賴度高,未能有效整合物聯網、大數據等技術實現全流程自動化監控,導致稅源信息滯后或失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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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?計稅方式與征收范圍缺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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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計稅依據不合理?
從量計征弊端?:部分礦產品仍采用固定稅額計征(如砂石、黏土),變相鼓勵企業超量開采,加劇資源浪費。
從價計征局限?:價格波動時稅收穩定性不足,且對低品位礦石未設置差異化稅率,未能體現資源稀缺性。
2、征收范圍過窄?
現行資源稅僅覆蓋礦產、土地等有限資源,未將水資源(試點范圍小)、可再生資源等納入,導致資源消耗與稅收貢獻不匹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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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?部門協作與利益分配矛盾?
1、跨部門信息共享不足?
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、環保等部門數據未完全打通,難以通過用電量、開采許可等輔助信息交叉驗證企業申報數據真實性。
2、稅費分配機制失衡?
礦產資源補償費、探礦權使用費等收入分配偏向中央或大型企業,地方政府缺乏激勵加強監管,甚至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執法。
五、典型案例與后果
偷逃稅款?:福州某企業8年未繳資源稅及補償費,涉及千萬噸礦石,暴露監管盲區。
零散開采漏征?:隴南市通過環保督察發現礦山企業通過“游擊式”開采逃避稅費。?
計稅方式缺陷?:從量計征砂石資源稅導致企業超采現象普遍,資源浪費率上升?
六、改進方向(基于現行問題)
技術賦能監管?:推廣智能監控系統(如無人值守稱重、遙感監測)實現開采量實時核驗;
優化計稅機制?:擴大從價計征范圍,引入動態稅率調整模型;
強化協同治理?:建立稅務、自然資源、公安等多部門數據共享平臺,打擊違規開采。